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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区和项目要求做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和《海门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我区海门街道、三厂街道、四甲镇、正余镇、包场镇、海永镇、临江镇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三星镇、滨江街道(含江心沙农场)、常乐镇、悦来镇、余东镇为水土流失易发区。